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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检普法小课堂】第15期:关于行政争议的那些事!



主讲人:王小燕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干警


   

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是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的要求,既推动解决了案件得不到实体审理、行政争议得不到实质化解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程序空转”问题,又体现了实质法治的追求。检察机关应当围绕行政相对人的诉求进行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01

1.什么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着眼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案结事了政和。


02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但当事人的诉求合理合法、有矛盾化解可能的;人民法院行政裁判确有错误致使行政争议未能得到实质性化解的。


03

检察机关正积极探索化解其他类型案件都有哪几种?

潜在之诉,即尚在行政复议阶段的行政争议,如果得不到化解,就可能发展为行政诉讼。

过期之诉,即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实体审理的行政争议。对法院不做实体审理的事实争议,查明真相,予以调处。

遗落之诉,即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决定虽然没有行使复议、起诉和申诉权利,但在非诉执行阶段仍然提出其合法诉求所致的行政争议,视为申诉案件来调处。


04

人民检察院怎样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查清事实、辨明是非,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行政争议的化解方式和措施具体有:释法说理、组织听证、监督纠正、检察建议、跟进监督、促成和解、司法救助、检察宣告、多元化解、促进社会治理、争取支持。


05

如何促进行政争议的化解?

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配合建立信息共享、促进依法行政、协调化解、调研培训等机制,通过力量联合、数据联通、风险联控、社会联治,着力打造检法联动新格局,有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当前,社会整体处于转型和快速发展时期,人们倾向于用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涌入到司法机关的矛盾纠纷案件数量处于持续上升态势。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坚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溯及源头性争议,有针对性开展争议化解工作,对于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讼累、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音频、文字|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审核|王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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